全联民间文物艺术品商会下属机构巡查机制与处分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为了保障全联民间文物艺术品商会能够按照国家的法律法规开展工作,特制定下属机构巡查机制与处分管理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根据全联民间文物艺术品商会《章程》、全国工商联《直属商会管理办法》和民政部《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制定。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联民间文物艺术品商会的下属机构包括:工作委员会、专业委员会、分会及直属机构和功能部门。
第二章 巡查机制
第三条 商会巡查分为常规检查、年度审计、投诉调查三种情况。
第四条 商会巡查会在每季度最后一周的秘书处例会后举行,常规巡查内容包括互联网平台发布的通讯内容。
第五条 年度审计在每年12月举行,由商会秘书处组建审计组,审计下属机构财务、人事、业务、合规化运营等方面内容,形成审计报告。
第六条 投诉调查包括外界和本会会员对本会下属机构的投诉,由秘书处成立专项调查组进行调查,并于调查结束后7个工作日向投诉人进行反馈。
第三章 巡查内容
第七条 巡查内容包括:
(1)商会名称、下属机构名称的使用情况;
(2)商会简介、下属机构简介的使用情况;
(3)下属机构举办相关业务的实际情况有无违规事宜;
(4)下属机构举办活动的实际情况与在商会的备案是否一致。
第四章 处分条例
第八条 对有违反法律法规以及商会章程与相关管理办法行为的下属机构,商会视情节轻重,给予以下处理:
(一)约谈教育;
(二)会内处分通告;
(三)停止业务活动限期整改;
(四)撤销登记。
第九条 针对于首次或第二次违规的下属机构均采用“约谈教育”并在约谈后存留约谈记录,对于三次以上违规的下属机构采取“会内处分通告”的决议,对于五次以上违反规定的下属机构采取撤销登记的处分;下属机构违规且造成社会不良影响期间针对下属机构采取停止业务活动限期整改的处分决议,停止业务活动限期整改处分两次以上的下属机构采取撤销登记的处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条 本办法解释权归全联民间文物艺术品商会。
第十一条 本办法于2020年11月6日通过实施。
全联民间文物艺术品商会
2020年11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