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充分发挥全联民间文物艺术品商会的“桥梁”和“纽带”作用,保证本会各项工作顺利开展,更好地为广大企业会员服务,根据本会章程的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一、会费收缴依据
本办法依据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调整社会团体会费政策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和国家有关部门发布的《关于进一步规模行业协会商会收费管理的意见》精神,以及《全联民间文物艺术品商会章程》规定,会费收取标准由会员大会决定。
二、会费使用范围
会费用于商会正常办公,为会员服务,服务内容以商会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为准,按照专款专用的原则使用和管理会费。
三、会员义务
凡自愿申请,并经审核同意加入全联民间文物艺术品商会的会员,应根据章程规定享受权利和履行义务,并从获得资格之日起,应按规定,按时,按会费标准缴纳会费。
四、会费标准
会费实行统一标准,按届缴纳,一届为五年,具体如下:
(一)会费
副会长 150,000元/届(含常务副会长)
常务理事 60,000元/届
理事 30,000元/届
个人会员 1300元/届
(二)赞助费
会员单位和商会各界对商会进行的赞助,额度不做规定,以自愿为原则。赞助费用于商会开展各项活动和日常会务支出。
五、会费监督管理
全联民间文物艺术品商会遵守国家有关法律规定;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会计核算。
设立专用账户,按照会计法的要求,制度严格的会费的收缴、使用与管理制度,严格建立收支账户与收支明细账目,
实行年度预决算制度。每年结合民政部和全国工商联的考核,对商会收支情况财务进行审计,并向常务理事会报告会费收支情况,会费使用接受监事会的监督。
六、会费缴纳期限和办法
1、会费按届交纳,入会第一年的第一季度缴纳,6个月未按时缴纳会费,视为自动退会。
2、会员单位如确有困难,可提出书面申请,经会长办公会批准后,可延期缴纳或减免。
3、所有会费统一由全联民间文物艺术品商会秘书处收取和管理,向缴纳人开具社会团体票据。
4、会员退会或被除名的,不退还会费。
七、本办法已经2017年12月22日全联民间文物艺术品商会第二次会员大会通过正式生效。解释权归全联民间文物艺术品商会秘书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