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团体会员战略协作联合体入会公约

发布时间:2021-11-30 | 作者:

团体会员战略协作联合体入会公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根据《关于促进工商联所属商会改革和发展的实施意见》践行全国工商联“四级联动”工作机制,结合《全联民间文物艺术品传世工程纲要》,为实现全行业的联通互动共建繁荣,设立全联民间文物艺术品商会团体会员战略协作联合体。

第二条、入会主体为依法设立的商协会组织,应遵守《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认同《中国工商业联合会章程》及《全联民间文物艺术品商会章程》。

第三条、各级工商联主管的民间文物艺术品行业商协会组织为主要力量,同时积极吸纳各类古玩收藏、文化艺术、传统工艺领域的社团组织。

第二章 宗旨

第四条、为实现民间文物艺术品领域和传统工艺技术领域的联通互动共建繁荣,各级各类社会团体通力协作,实现以下目标:

(1)打通信息交流、交汇的渠道,实现信息高效流通;

(2)建立促进商品流通的机制,协调各类博览会、交流会、研讨会、论坛的举办;

(3)共同研究、发布行业蓝皮书、区域调研报告、领域研究报告等;

(4)建设统一的行业规范、行业标准、行业制度;

(5)探索行业人才队伍培养、储备、评价的统一依据。

第三章 成员

第五条、依照《全联民间文物艺术品商会章程》第三章会员,凡是入会的团体会员均具备正式会员资格,享有会员的权利与义务,由全联民间文物艺术品商会统一发放“团体会员”牌匾。

第六条、参加战略协作联合体的团体会员具备响应与执行全联民间文物艺术品商会发起的行业项目的义务。

第七条、参加战略协作联合体的团体会员均为“全联民间文物艺术品传世工程”的实施单位,由全联民间文物艺术品商会、全联民间文物艺术品传世工程组委会统一发放“实施单位”牌匾。

    第八条、全联民间文物艺术品商会对战略协作联合体的团体会员上报的项目与活动,以支持单位、指导单位形式体现。

第九条、全联民间文物艺术品商会对战略协作联合体的团体会员上报的项目与活动予以在统一宣传、行业协调、资源对接等方面的支持。

第四章 待遇

第十条、参加战略协作联合体的团体会员均享受免缴会费的待遇。

第十一条、战略协作联合体成员可在全联民间文物艺术品商会主办网站上发布简介与新闻。

第十二条、战略协作联合体成员可委托全联民间文物艺术品商会信息中心提供团体会员单位的会员信息存档查询服务。

第十三条、战略协作联合体成员可参与全联民间文物艺术品商会下属职能性企业的地区、领域的共建项目。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战略协作联合体团体会员自本约签订日起将成为正式会员

第十五条 团体会员单位要选派联络专员与全联民间文物艺术品商会加强沟通联络,落实战略协作关系。

第十六条 本约一式二份,双份各执一份,具备同等效力

第十七条 本约解释权归全联民间文物艺术品商会所有

 

 

全联民间文物艺术品商会                 某地方商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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