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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正确使用冠名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5-12-19 |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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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正确使用冠名的通知


各成员单位、各副会长、各专业委员会、监事会:

  为严肃执行国家的法律法规,在我商会开展活动中应该严格遵守国家发布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民政部颁发的民发【2014】38号文件《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取消全国性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登记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有关问题的通知》,不得使用以“中国”、“中华”、“全国”、“国家”字头冠名,对已经发出的相关文件中带有“中国”等字头冠名的批件,请于15日内交回商会秘书处进行更换。

 

  此通知

 

 

                     全联民间文物艺术品商会

2015年12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