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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论研究丨《文旅中国》浅谈数字艺术品二级市场的建设与管理

发布时间:2022-07-28 | 作者:

包蕴田 全联民间文物艺术品商会副秘书长、北京中古商古玩研究院研究员

随着数字艺术品行业的兴起,数字艺术品二级市场的建设与管理成为了一个热点话题。目前,二级市场既要促进数字艺术品的交易流通又要避免数字艺术品的金融化,是数字艺术品二级市场建设的一个盲区。如何建设管理规范、健康的艺术品二级市场是艺术品行业亟待解决的一个重要课题。笔者谨就数字艺术品的特性及如何建设良性的数字艺术品二级市场做如下思考。

一、如何诠释数字艺术品

笔者认为,准确、客观地诠释数字艺术品,需从数字艺术品的属性、价值和作用等三个方面来考量。

数字艺术品是利用区块链技术实现唯一身份编码的艺术作品,其表现形式可以是图片、3D模型、音视频,其具有不可再生、持久保存、稀缺唯一、承载人文艺术、追溯传承等艺术品特有功能,故而数字艺术品的本质属于艺术商品。

数字艺术品既然是一种商品,而商品本身是具有价值的,是资产的一种形式。因此,数字艺术品同样是具有商品价值的一类资产,且会随着数字艺术品的持有和交易产生价格波动。

数字艺术品具有活跃经济、促进交易流通、规范交易行为、保证交易安全等显著优势。首先,数字艺术品是锚定艺术作品的数字资产,其依托区块链技术而发行。区块链技术有助于数字艺术品虚拟物权和版权的保护流转,实现艺术作品的商品交易和版权流通同时区块链技术的唯一编码属性可以与实体经济结合实体赋能,提升实体经济服务增量促进艺术品的流通。其次,数字艺术品源于国外的NFT全称为Non-Fungible Token,指非同质化代币(非同质化通证产品NFT是用于表示数字资产的唯一加密货币令牌,可以在公链上以虚拟币进行交易。目前,NFT产品在我国“本土化”以后,国内的数字艺术品只能以人民币结算,已经与“代币”、“通证”毫无关系,数字艺术品的流通仅限于其商品属性,这样就完全保证了数字艺术品交易的合法性和安全性。第三,数字艺术品的限量定量属性并不能代表数字艺术品是证券化、金融化产品。艺术品领域的限量很常见,例如纪念币、邮票、传统工艺大师作品等的限量发行,因此数字艺术品的限量和证券产品的限量并非同一概念,认为限量的数字艺术品是证券化产品则有杞人忧天之嫌。

二、如何建设良性的数字艺术品二级市场

1、建设数字艺术品二级市场是行业发展的必然。

数字艺术品的二级市场交易是收藏者、消费者之间的二手数字艺术品的交易服务平台。通常,发售平台或第三方平台为用户建立的二手数字艺术品买卖平台称之为“数字艺术品二级市场”。对于此类数字艺术品二级市场的建设应以委托寄卖、委托拍卖的交易模式搭建线上市场平台,对其管理应参考实体艺术品的互联网买卖平台的管理模式。

当下部分社会观点认为数字艺术品二级市场的建设会带来数字艺术品金融化,笔者认为,此类观点的认同者存在逻辑概念模糊和谈“币”色变的认知偏差。首先二级市场交易和交易所是完全不同的两个概念,二手商品的买卖均属二级市场交易范畴,而交易所是一种特定的金融化交易场所;其次,数字艺术品运用区块链技术并不代表其具备虚拟货币的属性,数字艺术品本质是艺术商品,并不是代币;第三,数字艺术品二级市场交易得不到建设和开放,数字艺术品的商品价值则无法充分体现,相反还会造成数字艺术品价值泡沫化、产品劣质化,数字艺术品参与主体的市场化优胜劣汰更是无从谈起,最终导致行业畸形。因此,数字艺术品二级市场的建设是行业发展的必然选择,也是规范行业发展的重要市场手段。

2、防范艺术品二级市场的金融化。

艺术品二级市场类似于普通艺术品市场,市场参与者在普通市场买入或卖出艺术品,生活中常见的“旧货市场”、“古玩市场”、“艺术品市场”即属此类。这类市场顺应时代潮流互联网化之后形成了“咸鱼”、“转转”、“拍卖街在线”等电商交易平台。上述市场或电商交易平台由个体供需所驱动,是非金融化的交易场所,我们亦可称之为“数字艺术品二手流转平台”。

大宗商品交易所、文化产权交易中心、数据资源交易中心等则属于特定的交易场所,同样存在买卖双方买入卖出商品的行为,但是这类交易场所无论交易品种还是交易方式都带有金融属性,常见的交易手段有集中竞价、电子撮合、匿名交易、做市交易等等,市场参与者的交易行为属金融行为。数字艺术品的二次交易要防止通过设立二级市场变相违规设立金融交易场所。

建设艺术品二级市场且不可采取一刀切的回避态度,要从实事求是的角度出发,明确管理目的,厘清管理逻辑,确立防范对象、防范模式和防范手段。正所谓“指鹿为马不可为,三人成虎尤可恶,人云亦云实则愚”。

3、营造健康的市场环境,杜绝交易乱象。

数字艺术品二级市场的环境建设至关重要,它关系到市场持续良性的发展、安全合法的交易行为以及参与者的切身利益。2022年6月10日,福建省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工作小组发布《关于防范NFT违规风险的提示函》,从反对NFT(数字艺术品)金融化角度提出了“不参与、不批准、不背书”的管理理念,杜绝了以金融属性的交易场所作为交易平台为数字艺术品开设二级市场的可能性,规范了数字艺术品去金融化的二手交易,消除了参与者试图通过“类金融产品”实现未来现金流的预期,让消费者对数字艺术品的购买更加理性。该管理规定对积极营造数字艺术品二级市场健康环境具有良好的示范作用。

同时,我们应汲取历史教训,防止艺术品交易乱象的重复发生。比如2013年的文交所邮币卡乱象,就是文交所通过金融化交易对收藏品无序恶性炒作引起的。当时邮币卡电子盘场内价格高于场外价格十几倍甚至于几十倍,被“割韭菜”的消费者比比皆是,这种恶性炒作行为严重透支了市场信心,导致邮币卡收藏品市场从此一蹶不振,教训极为惨痛。

4、适度宽松和容忍,有利于市场的活跃。

艺术品本身带有炒作属性和炒作的可操作要素,对于艺术品的适度炒作要报有容忍的态度,艺术品的适度炒作可以消纳存量货币、促进货币流通、活跃市场交易、增加税收、拓宽投资渠道等。以“民国三年袁像银元”为例,1998年30元/枚,2008年300元/枚,2018年1000元/枚,2021年1450元/枚,2022年1280元/枚,虽然每一次的涨价都伴随着炒作,这些炒作行为均是在普通市场上完成的,每次炒作价格均有波动,但是对消费者、收藏者都没有造成像文交所邮币卡电子盘这样的伤害,反而使得市场更为活跃。由此可见非金融化适度炒作不会造成过激性群体事件。

笔者认为,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只要符合市场规则、不逾越监管红线,对数字艺术品交易采取适度的宽松和容忍是值得提倡的。

三、结论

    数字艺术品作为一种新兴的艺术品门类已经快速融入我国社会和大众生活,为更好满足广大人民群众对美好物质和文化生活的向往和追求,建设健康、良性的数字艺术品二级市场是大势所趋。应尽早研究出台相应的法律、法规等管理性制度,多渠道鼓励数字艺术品二级市场的建设和规范运营,积极打造数字艺术品的“中国特色”和“中国数字高地”,不断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和幸福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