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及市委、市政府工作要求,全力营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一流营商环境,更大力度激发各类经营主体活力,构建现代化产业体系,实现北京商务中心区(以下简称“北京 CBD”)高质量发展,特制定本措施。
第一章 总则
充分发挥国家服务业扩大开放综合示范区、中国(北京)自由贸易试验区叠加优势,加强政策引导、市场驱动、资金支持、贡献奖励,坚持政策效力发挥和经营主体活力激发相结合,坚持整体发展和重点空间提升相结合,坚持优势产业巩固扩大与新兴业态培育壮大相结合,以首善标准为引领,以制度创新为突破,以推动金融、商务、消费、文化产业等领域发展为重点,以提升总部能级、建设国际金融聚集区、建设千亿规模国际级商圈、加大吸引和利用外资、营造国际一流营商环境为抓手,加快打造首都高质量发展引领示范区,全面提升北京CBD 国际竞争力。
第二章 推动总部经济能级跃升
进一步巩固扩大总部经济聚集优势,聚焦总部企业培育、引进、功能拓展和提质增效,整合政策服务资源,推动总部经济稳规模、优结构、提质量、增效益,构建形成具有全球竞争力的总部企业集群,更好发挥辐射带动作用,提升资源配置能力。
第一条 积极吸引头部企业落户。新入选或新迁入的中国服务业、制造业、民营等相关“500 强”、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竞争力百强、中国互联网企业综合实力指数百强等榜单的头部企业总部,以及新设立或新迁入的央企总部及其二级以上子公司,给予不超过 500 万元一次性资金奖励。
第二条 鼓励新设功能性总部。新认定的投资、结算、采购、销售、研发等功能性总部,给予不超过 400 万元一次性资金奖励。支持外资研发机构设立发展,新认定或新迁入的外资研发中心,给予不超过 400 万元一次性资金奖励。
第三条 推动总部企业特色化发展。新认定的以国内批发零售、国际货物或服务贸易、平台交易等为主营业务的贸易型总部企业,以商务服务、科技服务、信息服务、医疗健康、旅游、文化体育和娱乐、住宿餐饮等为主营业务的服务型总部企业,以银行、保险、证券、融资租赁、资产管理、汽车金融、支付等为主营业务的金融总部企业,及新认定的高成长创新型总部企业,给予不超过 300 万元一次性资金奖励。
第四条 支持总部企业发展跨境贸易。新迁入或首次通过 AEO高级认证的总部企业,给予 20 万元一次性资金奖励。
第三章 建设好国际金融聚集区
紧抓“两区”建设契机,围绕扩大金融领域开放、促进金融科技创新,加大先行先试力度,发挥示范引领作用,推进场景创新、机制创新,营造国际金融良好发展生态环境。
第五条 推动数字人民币场景应用。在 CBD 区域开展数字人民币场景应用并取得示范效应的商业主体,经认定给予 10 万元一次性资金奖励。对获区级以上部门肯定的应用场景,奖励标准提高至 20 万元。
第六条 支持跨境人民币业务创新和推广。支持企业办理人民币外汇衍生品业务,按照上一年度履约金额名义本金(人民币),给予企业不超过 3 万元一次性资金奖励。
第七条 激励金融成果与机制创新。支持对首都金融业有重大突出贡献的科技成果或对首都金融发展有制度性贡献的体制机制设计,对获得首都金融创新激励项目的企业,按照不超过市奖励金额的 50%给予配套奖励。
第四章 建设一流千亿规模国际级商圈
积极争创国际商圈示范,集聚全球资源,进一步优化商圈体验,提质升级服务性消费,提升消费繁荣度、商业活跃度、到达便利度、消费舒适度,实现商圈千亿规模,打造全球多元融合的消费资源聚集地、具有全球吸引力的消费目的地、引领全球消费潮流的新高地。
第八条 加大优质品牌企业入驻。引入国际知名商业品牌直营店、知名时尚消费品牌直营店,经认定给予不超过 300 万元资金支持。引入将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更多融入现代生产生活、促进传统文化的创造性转化和创新性发展的国潮品牌直营店,经认定给予不超过 150 万元资金支持。
第九条 加强新兴及服务消费培育。便利进口商品消费,支持开设跨境商品直购体验中心、进口商品直营店,经认定给予一次性不超过 150 万元稳定经营奖励。支持美丽健康消费服务供给,对日用化学、生物保健、医疗器械、健康管理等领域企业,年度营业收入实现突破性增长,经认定给予不超过 300 万元一次性资金奖励。支持餐饮服务水平提升,入选知名榜单的餐饮企业,给予 10 万元一次性资金奖励。
第十条 优化区域消费环境。鼓励发展区域夜间经济。支持连锁餐饮和零售业企业、连锁医美企业、品牌书店、博物馆、美术馆等文化旅游场所提供 24 小时营业服务,培育无人健身房、24小时健身房等新业态。结合 CBD 大型活动带来“潮汐式”客流群体消费需求,鼓励有条件的品牌连锁商场、购物中心和文化艺术场所适当延长夜间经营时间。
第十一条 提升数字化商业服务水平。支持企业开展数字化管理提升,根据数字化平台建设费用的一定比例给予企业不超过300 万元资金支持。支持商业体进行数字化升级,对获得国家或者市级认定的智慧商店,单个项目给予不超过 50 万元一次性资金奖励。
第十二条 营造文化艺术消费氛围。促进国际文物艺术品产业发展,新设立或新迁入且上一年度文物艺术品销售或拍卖额达到3000 万元及以上的经营企业,连续三年累计给予不超过实际运营成本 50%且累计不超过 500 万元的稳定经营奖励;鼓励艺术博览会、拍卖会、拍卖周等国际文物艺术品交易场景落地,销售或拍卖额达到 3000 万元及以上的主办方,给予不超过实际活动发生费用 50%且不超过 200 万元资金奖励。
第五章 加大吸引和利用外资力度
充分发挥外资在构建新发展格局、促进高质量发展中的积极作用,稳存量、扩增量、提质量,不断优化外商投资服务,提升外资利用的质量和水平,推动 CBD 更高水平开放。
第十三条 鼓励跨境投资开放试点。对新设立、新迁入或新获批试点资格且依法登记备案的合格境外有限合伙人(QFLP),给予不超过 100 万元一次性资金奖励。
第十四条 促进存量企业提级扩容。对符合 CBD 产业发展方向的外国投资者以追加投资或以企业利润、资本公积金等转增注册资本投资项目的(房地产项目除外),年实缴合同总额 1 亿元人民币(或 1500 万美元)及以上的,按照当年实缴合同总额的一定比例给予不超过 100 万元资金支持。外商投资企业将在 CBD区域设立的办事处等非独立法人机构升级为独立法人公司的,给予一次性 10 万元奖励;外商投资企业法人公司升为规上企业及营收突破的,给予 50 万元一次性奖励。
第十五条 集聚一批外商投资专业服务机构。积极吸引知名国际组织、外国商会、国际知名公益机构、国际教育机构入驻,鼓励国际要素交易、国际仲裁、国际认证、国际评级等专业服务机构入驻,经认定连续三年累计给予不超过 600 万元稳定经营奖励。争取建设北京 CBD 国际知识产权公共服务站,提供国际知识产权咨询、维权援助、宣传培训等服务。第六章 打造国际一流营商环境先行示范区强化高水平制度开放创新,对接国际经贸规则,用好“两区”政策红利,打造国际一流营商环境。着力破除外资企业准入准营发展壁垒,全流程优化涉企集成服务,全方位营造北京 CBD 企业发展生态,高标准建设国际化营商环境先行示范区,打造北京对外开放高地。
第十六条 加强外资发展要素支持和服务保障。加快建立健全统筹协调、跟踪服务等外商投资常态化沟通机制,协调推动解决各类困难问题,加强要素支撑、政策支持和服务保障。
第十七条 强化高端服务业及专业服务机构集聚。国际或国内排名前十的法律服务、会计审计、评估服务、人力资源服务、信用服务等专业服务企业落户发展,给予不超过 500 万元一次性资金奖励。
第十八条 鼓励打造高品质商务楼宇空间。根据 CBD 楼宇品质分级评价标准,引导存量商务楼宇迭代升级,指导在建项目高品质建设,为企业发展提供优质承载空间。新认定“五星甲级”“六星超甲级”“七星顶级”商务楼宇,分别给予 30 万元、100万元、300 万元资金奖励。
第十九条 完善国际化发展模式。支持国内外企业联络站运营,根据年度考核结果,给予境外站、国内站一定程度资金奖励。
第二十条 优化国际专业人才发展环境。实施区域特色人才发展计划,对获评北京 CBD 招商大使以及获得金牌楼宇管理员认证人才,推荐列入朝阳区人才奖励范围。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 按照区政府及朝阳区产业转型升级领导小组综合办公室统一部署,由北京商务中心区管理委员会负责组织开展项目公开征集、申报、评审和拨付等工作。
第二十二条 获得资金支持的项目单位应按国家相关会计制度进行账务管理,配合监管部门做好专项资金管理工作,主动接受监督检查、绩效考评和审计。
第二十三条 对于在监督检查、绩效考评和审计等过程中存在严重问题的,以及在申报材料中提供虚假信息的项目单位,将根据具体情况追回部分或全部奖励资金。
第二十四条 对于虚报、冒领、截留、挪用、挤占专项资金等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一经查实,将收回已安排的奖励资金,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措施支持在北京 CBD 功能区及金盏国际合作服务区规范经营的各类组织、企业。
第二十六条 北京商务中心区管理委员会成立评审委员会,委托专业机构评审申报项目,确定具体奖励方案。特殊事项另行制定相应措施。最终以每年公开发布的征集公告为准。
第二十七条 本措施自发布之日起实施,2023 年北京商务中心区管理委员会发布的《促进北京商务中心区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同时废止。
第二十八条 本措施由北京商务中心区管理委员会负责实施并解释。